(14)采取有效措施启动民间投资。鼓励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运作规范的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营运性的收入稳定的基础设施,允许通过转让、拍卖经营权等形式,转让给私人经营。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私人兴办文化、体育、老人公寓、康乐中心等社区服务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允许县(市)政府对支持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15)建立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相制衡的机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入库税金、国有资产增值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因素分层次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远期工作目标。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可分别采取年薪制、股份期权制、动态股权制和效益目标风险收入奖惩制等激励办法。其中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的3-10倍计算。超基数部分的可按不超过10%的标准予以奖励。
(16)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对口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市)政府要逐步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积极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允许企业按新产品实际利润的10%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7)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完善资金筹措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失业保险要优化资金投向,做好再就业工作。积极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商业性投保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18)放宽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对每年度进入十强的非省直管县(市),从次年1月1日起,比照省直管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在具体操作上,现行领导和管理体制不变,原应报市、州审批的,可自行从严掌握审批,报市、州备案;应报省审批的,仍由市、州审核、转报。
(19)扶持贫困县(市)经济发展。继续执行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开发、生态和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不断加大投入。省直要增加对口扶贫单位,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参与扶贫,促进贫困县(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20)积极推进县域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放宽县(市)企业自营出口权的审批规定,尤其是鼓励农产品企业自营出口,让更多的企业直接进军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县(市)境外劳务输出与技术合作交流,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的外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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