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好农村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农民负担按卡收费的政策。严禁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向农民乱摊税赋,严禁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向乡村集体和农户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纠正中小学生就学、农民结构登记、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方面的乱收费,清退超编人员,做到减人减事减费。对农民负担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一票否决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费改税的试点工作。坚决治理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9)加快小城镇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发〔1999〕23号),加快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鼓励和吸收农民进镇务工经商,落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租)、统一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70%以上要用于城镇市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多方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各级城建、计划、财政部门每年都应筹措资金支持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制定小城镇发展环境保护规划,并同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实施。要加强对中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
(10)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集体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积极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中小企业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其资产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1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县级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经营性国有不动产为基础,吸纳有实力的企业,以股份制形式,按照自愿入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金融贷款和企业间的合作提供担保。
(12)积极推进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的企业该淘汰的应坚决淘汰,对规模较大、公司制比较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而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可比照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确保封贷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13)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集体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办法减免税收。用足用活国家新近出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优惠政策,努力减轻企业税负。对新办企业和进行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改制企业有历年亏损挂帐的,当年盈利在所得税和盈余公积金提取后,用于弥补历年亏损的,不影响当年职工分红。经县(市)政府批准实行不良资产剥离的改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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