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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鄂价费字〔2000〕40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
  最近,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规定,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各级物价局、卫生局必须组织管辖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确保本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时调整归并到《规范》所列项目中。
  二、调整过渡时期的工作,将分为理论归并现行项目、上报增补项目、测算平均医疗成本、核定政府指导价格、开展部分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几个阶段。测算平均医疗成本和核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具体工作由省另行通知,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此前,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改变现行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从2002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各地从理论上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工作,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之前完成。同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的,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按《湖北省增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汇总,并书面注明增补的依据和有关情况,于2001年3月5日前一并上报到省物价局、卫生厅。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并于2001年4月1日前上报到国家进行审定。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逾期上报的,省和国家不予受理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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