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铁路、电力、电信等行业中与主业脱勾的企业及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 对合资企业的监督检查按主要控(股)资方(法人代表)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对电力、电信行业以外的外资控资企业以及外资独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对无主管部门、无挂靠单位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对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及市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对酒店(宾馆、饭店)服务业、旅游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按隶属关系实行级别管辖。
第八条 举报的案件,在同一城市有两级(含两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实行级别管辖。
受理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举报人的案情进行调查和处理,如超出举报范围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或报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查处。
第九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送达程序提交的管辖问题的请示后,应当自接到请示之日起1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市(州)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对情节严重,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
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计价检〔2000〕453号)一并施行。原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检字〔1989〕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