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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鄂价检字〔2000〕38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依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确定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权限。
  第三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检查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行为之外,负责对以下对象价格监督检查的管辖:
  (一)省属企业单位(包括延伸各市、州的烟草、食盐等专营部门)、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医院、学校的价格行为。
  (二)省属行政机关(包括派出各市、州的垂直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
  (三)中央在鄂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包括延伸至各市、州的分支机构)及其附属医院、学校的价格行为。
  (四)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行为。
  (五)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第四条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及移交、委托给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和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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