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18日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