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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组书面同意;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审核。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情况的书面报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房屋督修)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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