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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严厉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0〕1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的部署,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其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打假联合行动,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突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得到认真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全省人民群众对打假联合行动的成果表示满意。
  二、查处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商品
  1.我省农业生产特别是冬季瓜菜生产的农资产品,包括农药、化肥、种子等;
  2.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药品、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锅炉、液化气瓶、食品(含保健食品);
  3.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产品:建筑用钢材、机动车配件、卷烟、日化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通讯器材、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能表、电话费计价器、出租车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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