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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单位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各市、县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抓好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防结合,实行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力争在年底前彻底铲除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自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后,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我省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但近几个月来,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受我省周边省市打击行动波及,大量传销人员再次南下,在我省形成了回潮趋势。除临高、昌江、琼中、白沙、乐东等县外,传销活动在海口、三亚、琼山等15个市、县又死灰复燃,特别是海口、三亚、琼山、儋州等市已成为我省传销活动的重灾区。一些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剑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格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从事迷信活动并发展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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