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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以及今年7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省于7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近期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中发现,全省部分电力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单位和少数群众电力安全意识薄弱,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架设通讯线、广播电视线等弱电线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屡屡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电力运行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很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贸易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保障我省电力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电力安全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队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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