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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日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工作,确保预算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初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支出部分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重大项目编制;对下级的专项补助支出应逐步按类别编制。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预算安排应逐步列到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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