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按照《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对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和定期研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药品监督部门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级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发放。因此,对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已备案的生产、经营企业,其他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再办理“市场准销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注册证”等,也不得以此为名收取其他费用。
  针对医疗器械存在重复抽验、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等现象,《条例》对有关部门的职权作了明确界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依照法定权限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条例》三十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因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方或双方均无权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今后,对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检测或检定,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应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体产品目录为准。我省有关部门对CT机等医疗器械进行检测的收费批复已经失效,此项收费既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也没有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其收费行为应即停止。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抽验、检定等项工作,未经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