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豫政办〔2000〕107号)
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执行
《条例》,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依照
《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认真整顿医疗器械的生产和市场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经过清理整顿,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无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违法使用医疗器械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制止。严格执行
《条例》,对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
《条例》的重大意义。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
《条例》,提高全社会对医疗器械特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还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执法人员熟悉
《条例》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