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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3个方面:(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三)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层次相一致。各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财政补助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已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办法,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没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要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九、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支持渠道不变。各地可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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