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豫政办〔2000〕105号)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并与基本医疗基金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