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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在经济合同中设立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是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请有关行政机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其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工商、建设、房管、交通、科技、新闻出版、土地管理、外经贸、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于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的,继续使用;第二,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且有条件重新印制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修订后重新印制,不再使用原有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重新印制的,必须印制《补充仲裁协议》,附在标准(格式)合同之后,由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一并使用(《补充仲裁协议》的格式附后)。这项工作要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将清理情况及清理后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原则和国务院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裁的,必须在经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或《补充仲裁协议》中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仲裁法律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的要求,将组建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聘任仲裁员、解决仲裁委员会办公经费、办公用房等项工作逐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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