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豫政办〔2000〕103号)
为了加快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在有关经济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开展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15个设区市中已有3个市组建了新的仲裁机构,其他尚未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设区市政府也在准备组建。但是,由于我省组建工作较慢,仲裁机构较少,致使有的当事人申请省外仲裁机构仲裁,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仲裁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机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需要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
《仲裁法》。因此,要充分认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按照
《仲裁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仲裁法》实施以后,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带有行政性的仲裁机构已经终止;新的仲裁机构可由直辖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第一批规划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漯河、安阳、开封、南阳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内把新的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其他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