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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豫政〔2000〕6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河南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部分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经济的发展。但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的制假售假活动还相当猖獗。特别是假烟、假酒、假药、劣质农用生产资料等屡禁不止;区域性、成规模地制假售假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地方成了制假售假的集散地;一些不法之徒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依法打假的事件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外部形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是提高我省产品市场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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