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在豫原中央所属
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豫政〔2000〕65号)
省经贸委关于《在豫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豫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融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5家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我省管理。其中企业4家,即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事业单位1家,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勘查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企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放单位的管理体制
为便于工作衔接,维护下放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原中央所属5家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要首先完成属地化管理,并尽快到位。
(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河南地质勘查局整建制划归我省后,更名为河南省有色金融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省有色地矿局)。省有色地矿局及下属单位的性质不变,级别建制不变,党团组织关系不变。省有色地矿局为省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比照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现在省管模式管理,待省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按我省机构改革的整体部署和政事分开原则进行改革。
(二)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大型生产企业,属地化后由省直接管理。
(三)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高科技大型一类企业,属地化后由省直接管理。
(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在属地化后应予更名,由省经贸委委托省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
(五)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作为外贸企业,属地化后应予更名,由省外经贸厅管理。
二、下放单位的经费及资产管理
省有色地矿局的地质勘查费按属地化前国家核定的基数,由财政部划转给省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用于省有色地矿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等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有关下放企业的亏损补贴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在财政部划转省财政后,由省政府全额拨付有关企业。
《通知》中对有色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2000年初开始执行,所得税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厅请示国家财政部后研究确定。有色金属企业下放留我省的所得税,应专项用于解决本次下放困难企业的问题,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