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国家对退耕还林(草)农户按退耕1亩,每年补助粮食100公斤、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延长补助几年就继续补助几年。
粮食的供应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组织,供应点设在乡镇,兑付到户。要尽量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省以市为单位统一算帐,调运费用由试点县财政承担,绝不许分摊到农民身上。补助粮必须直接供应食物,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有关粮食费用的结算,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补助粮、现金的兑付实行报帐制。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农户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分别到本乡镇设立的粮食供应点领取粮食、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生活补助现金。粮、款兑付人员凭《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验收证明和林业部门提供的验收统计表,按核定的粮、款补助数量在验收后兑付。为取信于民,第一年验收后可一次兑付,以后年度验收要根据林木保存率进行兑付。
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试点县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省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七、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
资金管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帐制。
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严格控制开支标准,规范核算手续。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必需的退耕还林(草)前期工作费用,除国家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安排或使用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八、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含量
各试点县(市)要搞好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结合退耕还林(草)生产实际,做好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推广现有林业实用技术,特别是要推广应用耐旱树草种、集水保墒技术、植物生产促进剂技术等;建立高水平的科技示范林、科研试验林;开展良好壮苗繁育技术、树种选择、高效营林模式、主要灾害预防、病虫害防治等科研攻关;开展退耕还林(草)效益监测;不断增加科技含量,提高退耕还林(草)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施工。在总体和施工设计中科学地确定林种、树种比例,生态林(草)一般应占80%左右。在水土流失严重、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及河流源头、库区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和黄土沟壑区等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对于营造经济林的坡耕地,必须采取林下种草和生物埂(篱)、生物护披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退耕还林后,不允许搞林粮、林菜间作,可以进行不翻动耕作层的林草、林药等间作。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和搞林粮、林菜间作的,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