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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核发林权证
  退耕还林(草)后,由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核实登记,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明晰权属,对已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换发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草管护和其他生产,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四、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造林种苗费补助。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按施工设计规定,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种子生产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苗木生产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草)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林业部门要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实行“定点育苗、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的方式,按质量标准供应苗木,保证退耕农户使用合同规定的合格苗木。对不符合标准的种子、苗木,使用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造成损失的,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出圃标签、检验证和检疫证,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予办理调拨手续。对购买无证苗木栽植的退耕户,不予检查验收。
  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造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造林树种(品种)面积、种苗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面积及质量等。造林检查验收当年进行2次,第一次在造林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在年底前进行。保存率及幼林抚育检查验收在造林后第二至五年内,每年年底前进行。
  当年人工造林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密度、规格符合施工设计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保存率及幼林抚育合格面积质量标准:造林后保存率或经补植达到80%以上,无妨碍造林树种生长的其他植物,无明显病虫危害。
  检查验收首先由工程实施乡镇组织自查,然后由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填写《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中的分户建卡卡片和检查验收证明,按合格面积核定退耕户补助粮食、现金数量,记入粮食、现金补助卡有关栏目,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和检查验收统计表,上报省市计委、财政、林业、粮食部门抽查复核。同时抄送乡镇财政、粮食部门各1份,作为发放补助粮、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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