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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0)[失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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