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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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