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从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实际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和规定的比例计算退休费用后,享受如下优惠待遇:提前满四年以上退休的,提高三档职务工资;提前两年以上不满四年退休的,提高两档职务工资;提前一年以上不满两年退休的,提高一档职务工资。以上升级不含正常退休时提高的一档工资。
5、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一般不再聘任,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在职人员规定和标准。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7、提前退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连续缴至正常退休年龄,到时连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支付给本人。
(五)退职
经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本人又不具备上述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
(六)辞退
对不服从安排或擅自离职、离岗人员,以及由于本人原因给社会和单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影响的,单位有权依据《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内劳人调字[1992]14号)予以辞退。
(七)其它政策
1、上述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未聘人员和已分流出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3、医疗保险按照国家《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号)文件办理。
4、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2号)的规定执行,即参保单位中的未聘人员,待聘期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不再办理停薪留聘手续。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本人自愿,原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辞职、提前退休手续。
6、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