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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4、积极实行再就业培训。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可以进行再就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培训费用按照5:3:2的比例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培训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培训结束后,原单位如需要,可上岗。
  5、对暂时未安置的人员和安置后不愿上岗人员实行待聘期制。待聘期不超过3年,在待聘期间,其人事、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待聘人员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公益活动,并按其表现进行年度考核的工作安置,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内第一年发放基本工资的70%,第二年发放基本工资的50%,第三年起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第三年起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事关系移交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对于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受奖人员以及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员安置时要尽量体现优先和照顾的原则。
  (三)积极争取社会吸纳
  1、鼓励未聘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对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在此基础上,每满一年工龄加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标准可根据单位财力情况酌定。
  2、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企业。对于转制期间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未聘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一次补贴本人4年的工资作为启动金。3年内允许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后与连续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启动金如数退还原单位,落聘的可按待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未聘人员调入其它单位工作。对拟调出人员允许有三个月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间不计待聘时间。
  (四)退休与提前退休
  1、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凡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未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未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对未聘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需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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