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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0]21号 2000年10月11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
  (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 
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
  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层次,为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创造条件。
  2、鼓励未聘人员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大力开发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和社会服务中介组织,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条件暂不成熟的,可挂靠原事业单位,但要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收自支,实现企事分开。
  3、组织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贫困地区或短缺岗位开展智力、技术服务,但要与单位人事部门签订协议书。有关收入效益分成等事宜按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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