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全面放开自治区境内城市(镇)供水、防洪、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等市场,鼓励区内外各类企业、国外企业和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取项目融资、股份合作、企业并购和出让经营权或股权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十八)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要实施项目库管理。对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等情况,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设部门要配合计划、财政部门协调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
五、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整体水平
(十九)牢固树立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思想,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居委会各级的管理职能、责任与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实行依法治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等现象。
(二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马路市场、违章占道、临时商业网点、违章建筑和违规广告牌匾等。大力推行路段清扫责任制和“门前三包”、“摊前保洁”等责任制。引入市场机制,使城市公厕管理、固体废弃物收运和街道保洁逐步走上产业化经营的轨道。
(二十一)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市政设施保养、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检查监督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照明、消防、人防等设施的完好。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机构,强化机构职能,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大力推广节水器具的应用。严格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禁随意开挖或占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不得擅自实施危害防洪、燃气安全以及消防等设施的任何作业;强化对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环境卫生、燃气、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十二)加强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小区、文明城市活动。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和品德修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