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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十三)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新区开发绿地率不得少于30%,旧区改造不少于25%。包头、赤峰等有条件的城市要在近年内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
  加强对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管理,凡要砍伐移植的树木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依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和建筑材料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十五)城市房地产开发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规模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制止零星插建。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要严格按照城市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标志性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强化管理。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力度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城市基础设施基建投资和城市维护建设补助资金,应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逐年增长。国家明文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水资源费、城镇土地有偿出让金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利用国债和外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可积极申请和争取国家批准适量发行政府或企业债券,作为项目配套资金。要争取和协调金融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支持。
  建立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价值补偿体系。自治区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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