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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六)严格执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国家和自治区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行业的规划外,还应服从城镇体系规划。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批文件中,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档案完整齐备。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时,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执行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七)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逐步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开发项目的听证制度,形成公众普遍参与和监督规划的运行机制。
  (八)加大城市规划的执法力度,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各城市主要负责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十五”期间,城市建设以供水排水、道路交通、防洪、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住宅建设、防治污染为重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纳入各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预算,分步实施。
  (十)加快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认真编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快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的建设步伐,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的城市道路网络。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凡新建大型建筑或公共场所,必须留足停车场用地或建设地下停车场。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工具并用的公交运营网络。
  (十一)建设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进一步搞好城镇水资源的勘察和普查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能力、供水质量和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创建节水型城市。凡城市公共给水可以到达的地区严禁开掘自备井。大力发展管道燃气,加快实施陕蒙天然气利用工程。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有计划地开展电气化试验小区。在城市中心区和主要街道要实现电缆入地,其建设、改造费用由有关部门共同合理承担。
  (十二)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装、袋装化和污水、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对松辽河流域和黄河流域城镇的污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防洪排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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