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与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对其进行监督,参加有关会议。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治区计委将委派五名稽查特派员,分别负责农牧业、基础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牧业项目稽查特派员主要负责全区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生态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二)基础产业项目稽查特派员主要负责全区交通、电力、煤炭、民航、邮电及经贸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稽查特派员主要负责全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行政设施建设以及环保等公共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四)社会事业项目稽查特派员主要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稽查特派员主要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制定。
每个稽查特派员每年对分管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查。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稽查。
第八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需经过专门的政策理论、法规及业务培训后方可开展稽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查特派员与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查。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专家库,在进行稽查时可聘请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盟市旗县以及被稽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稽查特派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稽查所需有关项目的情况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