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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99号 2000年10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负责国家稽查特派员来我区稽查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
  (九)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查特派员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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