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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的通知

  (三)各金融机构、信用社应制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信贷计划,重点选择信用等级好、产品科技含量高、有出口创汇能力、能够有效利用当地资源、可以吸纳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服务业、种养加业等行业予以支持,努力提供结算、承兑、开证、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六、大力发展消费信贷
  各金融机构应大力发展住宅、汽车、助学、旅游、装修等类型的消费信贷,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增长点,促进消费信贷在我区迅速发展,提高消费性贷款占全部贷款增量的比重,进而使其成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七、支持资产管理公司营运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协助其搞好债转股工作及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中提出的免税政策,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如工商登记费、土地交易费、房地产和车辆过户费等)予以减免照顾。为有效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务、处置资产,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当地司法机关成立相关机构,加大执法审判力度,提高结案率,依法处置企业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八、继续优化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业务经营管理,努力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全力清收不良贷款,逐年降低不良贷款比重,正确把握信贷投向和流量,不断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银行清贷收息,杜绝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严肃处理。自治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要坚持实行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债企业坚决不予贷款、不予开户、不予结算。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快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企业资信电子化查询管理。
  九、完善自治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稳固其地方金融业的基础和骨干地位;第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全国性、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第三,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改组、改造、增资扩股等形式,不断发展壮大现有信托及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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