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端正合作制办社方向,坚持农村信用社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四自”原则,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牧民自己的银行。要继续扩大农牧民社员入股面,力争达到80%以上,增强信用社与农牧民的联系。要坚决贯彻社员贷款优先原则,“三农”(农牧民、农牧业生产、农村牧区经济)贷款不得低于信用社各项贷款总额的55%,并应逐年有所提高;社员贷款要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下浮5%,以体现合作制性质。要认真落实利润返还政策,盈利社要按股金分红和活期存款交易量向入股社员返还利润。要按照符合农牧区实际的贷款方式发放贷款,尽量简化手续,不违农时。要坚持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三公开一监督”(贷款公开、利率公开、财务公开和自觉接受社员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康运行。
(二)加强和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一是加大贷款清收力度,盘活现有存量,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优化信贷结构和资产结构。二是按照《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改善)、“三个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户贷款优先、农牧业生产贷款优先)、“三个确保”(确保社员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不低于50%、确保农牧业生产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不低于60%、确保不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的行业和企业)的指导思想,在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农村信用社推广“富民卡”工程,带动信用社各项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改进支农服务,不断扩大贷款领域,适应农牧业发展特点和农牧户从事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努力开拓农村市场,研究开发建房储蓄、养老储蓄、子女教育储蓄、医疗保险储蓄、大宗商品消费储蓄等储种,积极开办住房、农牧民子女入学、大宗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票据贴现、同业拆借、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外汇业务,试办代发工资和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及代保管等中间业务。要抓住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并基层分支机构的时机,完善网点建设,在专业化分工初具规模的城郊地区设立专门型服务网点,在农村牧区组建便民型服务网点,在偏远农村牧区提供定时定点流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