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5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已经下发,我局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进一步公平税负,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的重大政策调整。各区、县局领导对此要思想重视,抓紧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财税〔2000〕91号通知,认清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及时了解、掌握、解决因政策调整为征收工作带来的情况及问题,按照市局的统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妥善安排,大力做好税收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辅导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区、县局要积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及征收管理办法等,使纳税人政策明白,程序清楚,纳税顺利,宣传不留死角。各区、县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征管现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做到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首先需要把财税〔2000〕91号文件中所列这次政策调整的四类纳税企业界定清楚,尤其是目前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私营企业中,要准确界定哪些属于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才能根据规定予以调整税收政策。对此,各区、县局要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对辖区内私营企业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不要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这次政策调整对象,对独资、合伙企业要准确掌握这些企业注册地点、户数、核算状况等具体情况,确保政策调整到位,征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