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实施《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京交法字〔2000〕212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远郊区县交通局:
为贯彻实施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市交通局制定了《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维护路产路权的职责,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共同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
北京市交通局
二000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进行超限运输。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主管机关,本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未经许可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