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2000)京安办字第0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思想麻痹等问题,防止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现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附: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