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202号)
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做好申办2008年奥运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府机构改革明确我委负责全市经营性停车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存车管理,整顿存车秩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自行车存车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可受区市政管委(建管委)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自行车存车处的管理工作。
二、区市政管委(建管委)于10月底前对本辖区内自行车存车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并审核。
三、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内自行车存车处,满足群众的存车需要。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经营性自行车存车处为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区市政管委会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本区内的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占用市管道路(包括地铁站口等)设置的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实施方案,须报经市市政管委同意。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免征占道费。
五、区市政管委(建管委)或由区市政管委(建管委)委托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门前三包”等法规的要求,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在“三包”责任区内划定自行车免费存车区域并维持好停放秩序。
六、自行车须在存车处和划定的存车区域停放,对乱停乱放的自行车由各区城管监察大队及城管分队负责清理,并对没有尽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教育或处罚。
七、大中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等配建的自行车存车处须对社会开放,并不得挪做它用;已挪用的要立即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