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按照人口总数设置。总人口在40万以下的设置1至2所;40至80万的设置2至3所;80至120万的设置3至4所;120万以上的设置4至5所。
(二)2000年底以前,凡成人中专与普通中专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要撤销成人中专的校级建制,可根据需要继续承担成人教育任务。对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两年未招生或在校生300人以下的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成人职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附设的中专部一律停办并撤销其建制。
(三)加大中等职业学校资产重组力度,逐步解决目前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址、办学规模小、效益差以及学校设施简陋、投入不足等问题。城近郊区的学校可结合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进行土地和资产置换,利用置换出的资金建设新的高标准现代化学校。
(四)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跨行业合作、合并与重组。打破原有的条块分割、单一行政隶属关系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一体化。积极进行多元化办学体制及股份制办学的试点。
(五)建立以骨干示范学校为龙头,以特色学校为基础,学科、专业应变性强,多种培训形式共存的办学格局。鼓励开展成人教育和各种非学历短期职业培训,加强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衔接和结合。
(六)各区(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经济结构调整的特点和需要,对学校结构布局及专业设置进行调整,逐步减少面向本市限制发展产业的学校和专业的数量,积极鼓励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学校及相关专业。
(七)促进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调整后的学校应做到产权清晰、职责明确。依据社会人才需求不断调整和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逐步建立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八)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资产不流失。停办、撤销的学校必须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凡在调整中撤并的学校,其资产或资产置换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如改变资产用途,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逐步统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凡调整到位的学校,经市教委批准,一律改名为“北京市(××区、县)××职业学校”或“北京市×××学校”。
四、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