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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统一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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