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市属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第三条 需要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