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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五)加快利用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步伐,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在保证文件安全传递的前提下,尽量向社会公开发布;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减少事务性活动,力戒形式主义
  (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市属机构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含会议,下同)、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确实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应当提前7天请示市政府。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面政协的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只能分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一位领导同志,并须提前15天就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请示市政府。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分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审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邀请。
  (三)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本地区、本部门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国家主管部门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只能邀请一位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邀请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外事活动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外办,以便视情况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陪同。
  (四)下列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参观、观摩、联欢、宣传周、宣传日、首发式、首映式、剪彩、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签字仪式、非市重点工程竣工仪式、娱乐性、民俗性活动等。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掌握。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一般不宣传报道;确需报道,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确需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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