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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例会,每星期各召开一次。凡可以通过批示办理的事项,应当通过批示办理;可以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不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七)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每年各召开一次,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以市政府名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超过200人。
  (八)严格限制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出席,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应当参加。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可以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出席,可以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参加。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精简文件
  (一)加强制发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并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事项,或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或周知的重要事项。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地区、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地区、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地区、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审批。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直接退回报送单位。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凡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在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区、县政府发文,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与区、县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意见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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