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
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政发〔200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市政府多次要求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并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仍然过多,不利于领导干部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影响了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最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解决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
(一)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召开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对于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深入基层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开会;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就合并召开。
(二)进一步加快本市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提高电视电话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没有建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部门要尽快建立,凡是能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都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要完善电视电话会议制度,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坚持星期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星期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和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除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外,凡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会议,需要传达贯彻的,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第二年要召开会议的计划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统一协调审批。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2次的,会议主办部门要说明理由,逐个报批,并提前10天请示市政府。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尽量减少召开全市性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在召开会议之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从严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