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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其它类型的学校。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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