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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 二000年十二月)

  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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