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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按照网点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促使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发展,形成规模经济,统一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和质量。超级市场、大型商场可依照有关规定设置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专柜,方便群众购买。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设新药品批发企业。切实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将不符合药品标准、不符合市场规则和以不正当渠道流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清除出去,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查处,确保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价格合理。
  (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广泛实施。实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验收、发证。对通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鼓励。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经营资格。加大药品抽查检验力度,提高检验水平,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改革现行的药品抽查检验办法,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会诊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药品生产、研发、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与此同时,要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市、区、相对垂直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七、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今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依法管理全社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1.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分析、卫生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目标和资源配标准与方案、相应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这项工作由市计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存量和增量,引导大型医疗机构富余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流动;引导医疗机构人员向预防保健机构流动;引导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特别是有一定专科特色的中小型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为营利性的专科医院;调整现有的医疗设备分布,提高医疗设备使用率,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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