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物价局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构成要素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制定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继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药费收入进行管理。降低药品价格和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有计划地调整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和中医、民族医特点,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一)改革现有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治,并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小规模的医疗机构要调整为面向社区居民的卫生服务组织。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居民小病治疗在社区、大病诊治到医院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站构成。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常见病与多发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及收费标准。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般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基层医院(卫生院)转制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或由其他基层医院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无偿或平价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区时,应合理配套并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到2001年年初,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必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在达到90%以上。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大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选择包括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内的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2001年本市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协作支援的大型综合医院都要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患者在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适当拉开各级各类医院的收费差价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小病患者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分流。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改进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要加强现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鼓励大医院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质量。重点做好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慢性病人等人群的健康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