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药品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预防和纠正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零售价格。
1.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主体。医疗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具有一定规模、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可自行招标采购。
2.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药品时,必须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并接受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所列药品,原则上纳入药品招标采购的范围。
3.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形成的实际中标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要参照中标价格,合理调整药品的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在确定自主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时,应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合理差率,把药品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给群众。
4.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依托首都公用信息平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过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药品价格管理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制定。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市物价局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主定价的药品不得虚列成本、虚高定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应在不超过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销售价格。为防止异地高价销售药品,市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测,利用不同方式公布药品价格信息,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约束药品企业定价行为。
3.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要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期间的医药收费清单,并提供医药费查询服务;为门诊病人提供药品数量、药品价格、治疗费收费标准的查询服务。
4.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机构要对单病种费用进行评估,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单病种平均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要研究试行按病种治疗付费的办法。要积极推广价格低廉、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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