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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的经营目的和服务任务,将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施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不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划分现有医疗机构的性质应遵循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划分医疗机构性质的标准,及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确定其性质。其它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非营利性质或营利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级政府举办的现有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于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现有医疗机构的分类核定工作于2001年上半年完成。
  (三)加强对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原则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所取得的非基本医疗收入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统一核算。
  二、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和社会负担
  (一)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1.原则上对200张病床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结余两条线管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合理返还。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药品支出核算,严格掌握药品支出标准及成本列支范围,确保药品支出核算真实、准确。
  2.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可先选择2至3家不同类别的医院进行试点,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定点药店的选择相配套,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试点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组织、指导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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