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开发区采取集中征管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机构统一向区内企业收费。收费机构列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总额及其政策依据,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一次性交纳,其他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费。
(二十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手续。外商独资企业人员出国(境)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境)由派出单位填报出国报批表或报告,到企业所在地市外经贸局(委)审核,报省外经贸厅核发出国任务书,由省外办办理护照。
(二十七)改善劳动人事服务,加强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与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就业合同者,经企业申请,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批准,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列入正式就业计划并予派遣,公安部门凭派遣手续准予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提供配套的劳动和人事代理服务,解决引进人才和毕业生的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审、成果申报等部门,做到与国有企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外商投资企业原中方拖欠的中方员工劳动保险费问题,执行省人民政府“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政策。
四、强化监督,政务公开,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
(二十八)建立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涉外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将各自审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标准、时限公示于办公场所。由省外经贸厅在网上建立并开通“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指南”网站,将各涉外部门的相关政策、办事程序及工作制度统一上网公布,以方便企业查询。各部门的工作网站或主页中要设涉外服务专栏。
(二十九)建立涉外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所有涉外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均需进行涉外业务知识培训,无培训合格证不得安排上岗。涉外业务知识培训由省、市两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十)建立省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双方代表举行一次座谈会,了解企业的动态,帮助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十一)层层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公务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吸收外资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措施,对消极抵触甚至设立障碍的,要给予诫勉、调离、降职或其他处分。
(三十二)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999年全省对外开放工作提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24号)的精神,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和督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双方反映的各类问题和纠纷,指导各地市相应机构的业务工作。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省外经贸厅,与省外经贸厅合署办公。
(三十三)改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充实和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外经贸厅参加,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避免各部门政策口径不一致,体现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今后凡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文件,须事先征求省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意见。